摘要: 基于农业水权的保障功能与流转风险等政策依据,现行法就农业水权的流转制定了诸如“流转主体限于内部成员之间”等大量限制性规范。私法视域下,农业水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享有充分的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依权能分析视角检视,既有限制性规范的存在已体现出诸多不合理性。为此,可尝试采取强化农业水权的经济功能、扬弃现行法中的相关限制性规范以及加强政府对流转的管理与服务等综合举措,实现农业水权流转限制性规范的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王聪聪. 论农业水权流转限制性规范的制度完善[J]. 湖北农业科学, 2020, 59(6): 189-192.
WANG Cong-cong. Research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restrictive norms for the transfer of agricultural water rights[J]. HU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 2020, 59(6): 189-192.